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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发布时间:2023年1月9日
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最新公告,特此公布2023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. 以下为具体内容:
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将免征增值税.
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适用3%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. 同样,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也将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.
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
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税额.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,且销售额中生产性服务占比超过50%的纳税人。
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纳税额。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,且销售额中生活性服务占比超过50%的纳税人。
对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事项,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)等规定执行.
根据本公告规定,应予减免的增值税,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的,增值税管理系统纳税人可以将其抵减至后续纳税期应缴纳的税款,或者申请退还.
以上为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内容.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将继续积极推进税收改革,增值税管理系统为企业减轻税负,促进经济发展. .